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区级国家机关各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为进一步拓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渠道,规范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程序,现将《房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推优入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组织部
共青团北京市房山区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房山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推优入党工作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 被推荐的团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入党动机端正,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在所属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能够出色完成各项学习工作任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成绩突出;
4.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5.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行为;
6.符合其他推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五条 为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是团组织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全区各级团组织应及时认真做好培养、考察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推优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1.召开团员大会。
(1)清点到会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2)团支部指定专人,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3)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形式填写《民主评议团员测评表》(附件1)。
2.团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房山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附件2),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如存在团总支建制的,由团总支审定后,再报上一级团(工)委审定。
3.上一级团(工)委考核推荐。经上一级团(工)委考察审核,签署意见后,将《房山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移交给党支部,向党支部进行推荐。
4.党支部研究决定。推荐对象能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票决,在收到团组织推优意见六个月内,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票决。票决有关要求按现有规定执行,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工)委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 推优对象按规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由所在党支部按中央和市、区相关规定继续进行培养。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推优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推优入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
第九条 全区各级团组织要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并解决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十条 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确定为推优对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团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推优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