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证和增强共青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推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广泛、深入、生动、持续开展,发挥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行各业改革发展、服务职业青年成长成才的积极作用,根据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英文名称为:Youth Model Unit Award)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以促进职业青年发展和职业文明进步为根本功能,以各行各业一线青年集体为创建主体,以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文化一流、效益一流等为争创目标,以实施科学管理、人本管理、自我管理和各类岗位创新创效创优活动为基本手段,在实践中培育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德好、职业技能好、工作作风好、岗位业绩好的五好先进集体和培养青年人才的群众性创建活动。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以“敬业、协作、创优、奉献”为共同精神理念,落实于集体成员的思想行动,创建的全部过程和示范效益中。敬业,即恪守职业道德、掌握过硬本领、体现职业精神;协作,即具有集体观念,互帮互爱互促,工作协同默契,团队战斗力强;创优,即共同追求进步,矢志争创一流、善于创新创造;奉献,即思想觉悟高,勇担重任、竭诚为民、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部)、市(地、州)、县(区)四个级别,房山区的青年文明号为区(局、总公司)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山区级青年文明号的创建及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创建措施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创建主体、建制保持稳定的工作集体(班组、车间、厂站、科室等),人数一般在6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50%以上,有一名不超过40周岁的集体负责人担任号长,中国国籍人员占集体人数60%以上,且主要负责人为中国国籍。符合上述条件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标准是:
(一)集体成员政治素质好、大局意识强、工作作风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响应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群众评价和社会信誉好。
(二)集体成员敬业爱岗、技能过硬,在本职工作中体现出良好的专业素质、文明素养;团队的战斗力、凝聚力、向心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精神风貌好。
(三)集体创建活动深入扎实,活动内涵丰富、青年参与广泛、集体氛围浓厚。创建活动在创新创效、优质服务、基层管理等方面创造了先进经验,为发现、培养、使用青年人才创造了良好环境;为传播社会正能量、建设行业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集体共青团或青年工作的组织健全、工作活跃,为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驻在地在国外的集体,灵活有效地开展共青团和青年工作。
(五)集体在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同层级创建集体中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影响力。
第八条 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已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或网站醒目位置。尚未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将创建标识放置在岗位现场或网站醒目位置。集体需在对外窗口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落实创建活动的基本规范。集体所在单位应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动员、优化内外环境、提供必要保障;根据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标准,制定切合实际、适度领先、责任到人的创建目标、创建任务、创建计划,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建立创建工作台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创建过程;建立自查自评机制,定期对标检查,不断提高创建质量。
第十条 培育有形有效的创建载体。围绕中心工作和创建任务,根据青年的需求和特点,培育思想教育、技能提升、创新创效、优质服务等创建载体,注重载体的有形化、生动性、实效性,调动青年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巩固和深化创建成果。
第十一条 扩大创建工作的社会效益。加强创建工作的交流互鉴。积极利用集体对外平台,向社会展示本行业本企业文化、宣传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生活常识和科学知识等;发挥集体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网络文明倡导、为民公益服务等,以具体行动弘扬职业文明、服务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认定办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认定以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和考评规范为遵循,综合考虑职业标准、行业要求、社会评价、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等要素。
第十三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认定坚持从严从优原则,体现广泛性、把握平衡度。应严把审核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征询第三方意见、查阅台账等手段,确保信息真实;应健全认定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环节。
第十四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认定施行社会公示制,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结合的方式,利用线上或线下对外平台进行发布。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认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认定的办法进行,获得房山区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方可参与北京市青年文明号的创建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施行届次认定制和创建报备制,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集体需在届次初期,向活动管理机构提交创建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的报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创建集体,纳入房山区青年文明号创建范围。
第十七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建立特别推荐机制,对在本行业和本地区作出突出贡献、充分体现青年文明号时代精神、且符合房山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工作导向的典型集体,采取少量特别推荐的办法,适当放宽曾获青年文明号层级要求,无需提前报备。
第四章 成果认定
第十八条 获得房山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房山团区委下发文件认定,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集体所在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应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办法,在项目支持、政策倾斜、工资奖金、提拔使用、推优荐才等方面,对青年文明号和集体成员制定并落实有力的奖励政策。鼓励对持续创建和多次认定的青年文明号给予更大力度奖励。
第十九条 应将青年文明号作为培养青年人才的阵地,力争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纳入本行业本地方的人才工作体系、青年工作体系,大力培养青年文明号号长和青年骨干,为其他集体成员到青年文明号挂职、锻炼提供机会。
第二十条 应大力宣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先进经验、事迹、个人,发挥榜样带动作用,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青年的奋进动力。
第五章 管理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房山区委员会组建房山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是房山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房山区委员会城区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创建工作的系统推动,重视对集体的直接联系指导。各单位团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健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活动开展、日常管理、监督考察、工作宣传等方面形成合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培训交流机制。定期举办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搭建青年文明号互访互学、互查互评、共建联创等平台, 促进青年文明号集体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完善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管理规范。明确管理权责、操作流程、工作标准,建立管理工作台账,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精细化、效能化。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青年文明号日常监督机制。逐级组建社会监督队伍、搭建社会监督平台、及时处理社会投诉。各级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接受上级活动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可在上级活动管理机构的授权下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代为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督查整改机制。活动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并严肃自身监督行为。对确实存在以下问题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创建集体,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经活动管理机构调查,或经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发现集体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二)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创建态度消极被动的;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资格撤销规定。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由原认定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或取消其当届创建资格。对撤销称号的集体,原认定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告。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三)长期存在第二十六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四)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团组织应加强对房山区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监督。发现需撤销称号的集体,须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撤号建议或撤号说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执行免除青年文明号称号的规定。集体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由原认定单位免除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
(二)集体成员一年内或一次性变动比例超过50%;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牌匾、LOGO、精神理念等品牌要素必须统一、规范。牌匾(包括电子牌匾)由认定单位制发,区分为中英文两个体例。驻在地在中国的集体,只使用中文体例。制作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的使用范围:青年文明号牌匾、会标、证件、证书的制作;青年文明号活动宣传载体,如印刷品、宣传画(册)、视频;青年文明号集体工作现场和成员佩戴的工作标志;青年文明号官方网络平台。
第三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题字和标识图样不得用于商业性活动,青年文明号牌匾只可在所授予集体的工作场所对外悬挂,不得私自复制,不得随意放置。
第三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应认真保管青年文明号牌匾,保持牌匾文字清晰、完整清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认定单位,由认定单位收回后重新发放;丢失一般不予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结合房山区实际,参照北京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并报北京团市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山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具有最终修改、变更、解释权,并负责指导区内各级团组织开展创建及认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青年文明号相关标识制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