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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副校长
发布日期: 2017-12-04 05:59:00

一、聘请法制副校长的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职业高级中学都应选聘法制副校长。
二、法制副校长的任职条件
法制副校长应主要从专门从事青少年或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员中聘任,其他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律师、高校法制教育教师可作为补充。
三、法制副校长的职责
开展法制教育。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根据治安形势变化,及时向学校发布预警,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法制教育活动。
四、法制副校长的选聘程序
区(县)预青组和未保委办公室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任职条件推荐法制副校长人选,会同区(县)教委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并分配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学校后,由区(县)未保委、预青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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