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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最新
发布日期: 2017-12-04 05:01:00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


京团发(2005)  号
                                                                                  

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
(2005年2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建设,促进青年突击队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年突击队的基本定义是:在工程建设战线以青年为主体、以生产竞赛为基本活动形式的劳动生产组织,是共青团组织带领建筑及相关行业的青年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第三条青年突击队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建队,建楼育人”宗旨,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青年突击队的基本任务是: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在生产实践中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职业文明素质,促进广大青年突击队员建功成才。

第五条青年突击队精神是:艰苦创业、崇尚实干,善于学习、锐意创新,拼搏奉献、争创一流。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青年突击队领导机构总体包括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集团(总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子公司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三级机构。
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5家成员单位组成,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的成员应包括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参加青年突击队活动的建筑企业管理者代表。在领导小组成员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团干部的人数比例不超过50%。
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企业工作部,由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的团市委主管副书记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应包括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外地在京施工队伍管理单位的代表。
各企业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企业组织机构改革的实际,成立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团委。

第七条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是由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与参加青年突击队活动的各企业单位以及优秀青年突击队长代表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按照《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设立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位,主要由优秀青年突击队长担任。

第八条青年突击队应具有健全的党、团组织,并设立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环保检查员、顾问等职位,由业务骨干和党、团干部担任。

第九条青年突击队的组织形式应与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相适应。青年突击队的基本组织形式有:项目管理型、企业管理型、科技攻关型、劳务型、生产型等。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领导本单位青年突击队工作,努力培养职业化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社会化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城市化的高素质来京施工青年劳动者队伍,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做贡献。

第十一条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和上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青年突击队活动的策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培训、宣传等工作。
1、结合企业要求和青年突击队特点,制定青年突击队工作规划;
2、围绕企业生产任务,组建青年突击队,组织开展生产竞赛等活动;
3、指导本单位青年突击队竞赛活动,提高青年突击队竞赛水平;
4、协调相关部门对青年突击队进行检查评比,选拔优秀队伍;
5、对青年突击队长和骨干队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6、做好青年突击队工作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工作,为树立企业形象、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做贡献。

第十二条  青年突击队要坚持“政治建队,建楼育人”宗旨,继承和弘扬青年突击队精神,争做首都城市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的生力军和先锋队,努力成为优质精品工程的摇篮和优秀青年人才的摇篮。
1、加强青年突击队中的党、团组织建设,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的良好队风。
2、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优化队伍和施工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3、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产值、效益、成本等指标达到全国行业先进水平。
4、加强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努力提高青年突击队的科技素质和工程的科技含量。
5、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努力提高队员的思想道德素质。
6、建立青年突击队培训工作体系,组织和参与行业管理政策措施、科学文化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工作,提高队员的业务素质。
7、参与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组织的生产竞赛、先进评选等活动,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导师带徒”和创新创效等活动。
8、继承和发扬青年突击队的光荣传统,结合企业施工生产中的急、难、险、重、新任务开展生产突击活动,特别是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先锋队作用。
9、对队员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队员工作岗位和职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并将队员名册及变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
10、执行《北京市青年突击队视觉识别规范》,并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既要尊重企业自身的形象标准,又要充分展示青年突击队品牌的视觉形象,促进青年突击队文化建设。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战线的基层生产组织,35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在60%以上(或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批准、授旗,均可成立青年突击队。外地在京施工企业的施工队伍,35岁以下青年人数比例在60%以上(或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驻京建筑队伍管理部门推荐,经北京市外地进京建筑施工企业团工委批准、授旗,均可成立青年突击队。

第十四条  青年突击队长采用行政任命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青年突击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备较强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4、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5、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生产竞赛是青年突击队的基本活动形式。全市青年突击队普遍参与以“争创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为主题的竞赛活动,简称“双优”竞赛。由项目管理型青年突击队总承包建设的工程可以命名为“青年工程”,青年工程应为前一年1月至当年度1月期间竣工工程,青年工程指挥应由项目管理型青年突击队长担任。“双优”竞赛分年度开展,竞赛周期一般从每年4月开始至第二年4月结束。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结合企业工作重点,确定本单位青年突击队竞赛主题,组织青年突击队开展生产竞赛活动。
每年4月至5月,各单位通过授旗仪式、竞赛动员大会等形式启动竞赛活动,并向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企业工作部)上报《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参赛登记表》、《北京市青年工程参赛登记表》和《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参赛情况汇总表》。
1、每年5月至12月,各单位对“双优”竞赛活动进行调研、指导和检查评比,掌握竞赛活动动态,发现、培养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各集团(总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检查评比工作;各子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青年突击队、青年工程检查评比工作;在多支青年突击队共同参与建设的工程施工工地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评比工作。对各类青年突击队的检查评比参照《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建队及考核评价标准》执行。
2、每年年底,各单位完成竞赛工作的总结,并按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企业工作部)下发的检查通知的要求,填报《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登记表》、《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登记表》和《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报审表》。
3、每年1月至2月,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办公室结束上一年度“双优”竞赛检查验收工作,并于当年5月4日前后召开大会,隆重表彰各类先进。

第十六条  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可结合北京市重大工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共同参与某类工程建设的青年突击队开展专项工程竞赛活动,并可根据相应工程的施工工期和特定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竞赛周期和考核评优方案。

第十七条  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在青年突击队中开展“北京市青年建筑英才”评选活动,分为项目经理类、能工巧匠类、工程师类等。评选活动由北京团市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青年突击队各类市级荣誉的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成立由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专家、行业协会专家、企业代表等多方面人员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比打分,按照评分高低确定各类获奖者。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团干部人数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九条  青年突击队的建立和撤销、队伍名称或队长的变更,需报所属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年初向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申报的《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参赛登记表》中注明新建、变更和撤消情况。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双优”竞赛的表彰分年度进行,由各级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实施。
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对青年突击队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为: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北京市优秀青年工程指挥。申报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荣誉称号的队伍应首先具备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荣誉称号。此外,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根据专项工程竞赛进展情况适时表彰优秀青年突击队。
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可相应设立各类奖项,并可评选优秀青年突击队员等个人荣誉。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及“北京市优秀青年工程指挥”等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关于对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北京市优秀青年突击队、北京市优质青年工程及北京市优秀青年工程指挥给予有关奖励的规定》(京团发[2001]32号)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北京市青年建筑英才”评选活动中,获得北京市优秀青年项目经理、北京市建筑青年能工巧匠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同时授予“北京市青年建筑英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青年突击队在施工生产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有违纪违法现象,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企业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北京市青年突击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青年突击队工作条例》(京团字【1999】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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