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工作

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2-04 05:0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深入、广泛、持久发展,进一步提升活动组织水平,确保工作实效,打造活动品牌,不断号召、引领、带动广大青年职工爱岗敬业,创安创效,更好发挥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力军、先锋队和引领带头作用,加快推进首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旨在弘扬安全文化、提升职工安全意识,是以安全管理一流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创安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创建活动的主题口号是“敬业创安,青年当先”。
第四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理念明确、管理领先、落实到位、绩效明显的青年集体(班、组、队)和青年岗位(岗、台、车)等。
第五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在我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团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组织实施。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引导发动基层组织参与创建活动,并为青年集体创建工作创造条件,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青年集体要将开展的各项活动与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有机结合,创建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统一,继承与创新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开拓创新,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团的基层组织健全,团的工作活跃,党政负责人高度重视和支持团的工作;
(二)原则上,在岗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
(三)35周岁(含)以下青年占职工人数的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岗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同类岗位中领先;
(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较好的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力的创建措施和有形的创建载体,创造便于借鉴和推广的典型经验;
(七)两年内生产安全事故为零。
第八条  工作业绩
(一)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改进生产作业现场条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化建设工作应达到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小微企业要达到小微企业岗位标准化达标标准;
(二)拥有至少一项安全生产创新管理模式、工作方法、技术手段,或结合自身实际,长期坚持一项安全生产工作模式,达到提升安全水平的目标。
第九条  择优条件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标准;
(二)所在单位获评北京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
(三)其他突出业绩。
第三章 创建措施
第十条  以电视、广播、互联网、板报、文化墙等为阵地,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青年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印发岗位安全宣传手册,悬挂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语,开展事故反思活动,举办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例教育,强化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投身安全生产实践的主动性。
第十一条  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培养青年岗位能手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青年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培训内容。通过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方式,组织青年职工认真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岗位危险预知训练等以安全生产为内容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帮助青年职工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围绕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组织青年职工开展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根据创建目标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责任、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岗位负责人和每个成员。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并兑现相应奖惩措施,增强青年职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每个岗位要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的青年职工担任青年安全生产监督员。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组织青年职工积极查找事故隐患,向有关人员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创建集体的全体职工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采取举办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比赛、召开事故隐患现场分析整改会、开展安全生产技能比赛活动等方式,发动青年职工为企业安全生产献计献策,形成群众性安全实践活动的热潮。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分为市级和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级两个级别。
第十六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下一级别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第十七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评选按照企业申报、岗位创建、审核评定、命名表彰、管理复评的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团市委负责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的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申报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评定,邀请专家或专门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考察,综合文字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情况,拟定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名单,并在团市委和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后,认定为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通过评选获得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并授予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
第二十一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对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参照本单位奖励市级荣誉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把获得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立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对全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活动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市委企业工作部。团市委、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活动有关事项。各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团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发动组织、审核评定等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推荐优秀的基层青年组织参加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市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命名表彰。各基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可适当提前进行本级别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命名表彰,同时将本级别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集体的名单报上一级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现场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
第二十九条  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必须由授予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的活动组织部门制作。
第三十条  对已获评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每年要上报一次工作总结。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每三年组织对获评的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进行复评,对未通过复评,或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示范岗年度工作总结的单位,将取消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各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参照开展相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允许其将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二)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三)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三十二条  凡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摘除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第三十三条  对获评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期间发生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撤销其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称号,新闻媒体公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严肃性,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必须向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建管理办法,完善推荐、申报、考核、命名、奖励相关工作,实现创建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北京市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 机构设置 | 通知公告 | 志愿者风采
友情链接: 中国共青团网 北京共青团网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房山信息网 青年之声
单位地址:房山区良乡政通路一号   联系电话:(010)89350446   电子邮箱:fstqw@bjyouth.net
版权所有:共青团北京市房山区委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京ICP备05007183号   网站建设多维网讯